(2015)温瑞行审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戴成春、王晓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戴成春,王晓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瑞行审字第1084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池万松。被执行人戴成春。被执行人王晓蓉。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4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戴成春、王晓蓉缴纳社会抚养费140424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鸥翔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查明映被执行人是否系独生子女的情况下,径直作出生育二胎违法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属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4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申请执行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代理 审 判员 黄鸥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玉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