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新房诉中牟县姚家镇十里头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828号原告李新房,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志国,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牟县姚家镇十里头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房诉中牟县姚家镇十里头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房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李新房负担。审判员 冉满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