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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3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蔡林与陈银康、王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林,陈银康,王永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3057号原告蔡林,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杨金金,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银康,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被告王永芳,女,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林与被告陈银康、王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林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1718元,由原告蔡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翠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