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4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黄某某掩饰、隐瞒犯所得、犯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401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龙门镇马兰村委会山鸡囊村***号;2015年3月27日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上海市。辩护人张敏俊,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3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张敏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6日上午,被害人汪某某在上海市浦东国际机场内被人在电话中冒称系自己认识的领导,以给上级送钱需要转帐的手段(俗称为“猜猜我是谁”诈骗类型)骗走人民币14,000元,该钱款由被害人汪某某转账至户名为“刘强”的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工商银行借记卡内;同日上午,被害人薛某某在江苏省无锡市被他人以上述相同手段,骗走人民币120,000元,该钱款由被害人薛某某转账至上述“刘强”的银行卡及户名为“高松”的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工商银行借记卡内。2015年3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吴某某、吴松榕(另处)为获取他人给予的好处费,明知从他人处获取的上述“刘强、高松”的银行卡中的钱款系他人诈骗得来的赃款的情况下,经他人的指示后持上述银行卡至工商银行广西陆川支行从卡中提取现金及购物后交他人。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虽翻供,但在庭审中仍作了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且均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汪某某、薛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吴某某的证言笔录,相关银行帐户历史明细清单、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取款凭证、银行取款监控视频,公安机关的接受证据清单、工作情况、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某的劣迹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予以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犯罪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犯罪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卫民代理审判员 徐楚楚人民陪审员 陆佩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