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7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杜艳萍与许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艳萍,许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7376-1号原告杜艳萍,女,1957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许会平,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艳萍与被告许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艳萍以被告许会平拒不偿还原告借款27万元及利息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将被告许会平所有的位于神木县新村仕嘉名苑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产权证号:0930****)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了龚丹所有的“奥迪”牌陕KNN***号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防止被告许会平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杜艳萍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许会平所有的位于神木县新村仕嘉名苑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产权证号:0930****)一套。二、查封原告杜艳萍提供担保的龚丹所有的“奥迪”牌陕KNN***号小轿车一辆。三、查封期间内,财产所有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也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财产所有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四、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光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