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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2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XXXX模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XXX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XXXX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XXX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996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XXXX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XX孝。被执行人深圳市XXX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XX。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XXXX模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X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审理期间,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平安银行深圳龙岗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11008898042401,冻结金额以人民币569158元为限)。依据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共计人民币598194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经查知被执行人住所所在地、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内,故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83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XXX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06520元的财产。(原冻结文号为(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300-1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徐震华执行员  杨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啟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