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庆与翟新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668号原告王庆,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王立停,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李维亮,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翟新想(翟新化),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毛红庄,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诉被告翟新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庆负担。审判长 靳剑锋审判员 宋 倩陪审员 钟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紫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