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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庆与翟新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668号原告王庆,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王立停,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李维亮,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翟新想(翟新化),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毛红庄,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诉被告翟新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庆负担。审判长  靳剑锋审判员  宋 倩陪审员  钟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紫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