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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如东鑫诚物业有限公司与薛小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东鑫诚物业有限公司,薛小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024号原告如东鑫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节制闸小区一排五号。法定代表人高锋,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维维,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薛小冬。本院在审理原告如东鑫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小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如东鑫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薛小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东鑫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如东鑫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玉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