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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邑支行与赞皇县翱远物资有限公司、安贵辰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邑支行,赞皇县翱远物资有限公司,安贵辰,诸竹梅,安庆辉,河北顺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邑支行,住所地:高邑县凤中路314号。负责人:刘永宾,行长。被执行人赞皇县翱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鲍家滩村东1公里。法定代表人:安贵辰,经理。被执行人安贵辰。被执行人诸竹梅,系安贵辰之妻。被执行人安庆辉,系安贵辰之子。被执行人河北顺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体育北大街199号盛博商务楼608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赞皇县翱远物资有限公司安贵辰、诸竹梅、安庆辉、河北顺邦物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安庆辉与胡瑞芳系合法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赞皇县翱远物资有限公司、河北顺邦物流有限公司、安贵辰、诸竹梅、安庆辉名下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立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明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