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2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张家荣、王记斌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张家荣,王记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27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邓文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钟文强,广东东方昆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荣,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王记斌,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家荣、王记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张家荣的号牌为粤A×××××的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