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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372号原告王某,男,现住绥中县西甸子镇。身份证号XXX被告张某,男,住绥中县万家镇。身份证号XXX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6日以原告当事人人数不够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范围内自愿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凯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连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