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372号原告王某,男,现住绥中县西甸子镇。身份证号XXX被告张某,男,住绥中县万家镇。身份证号XXX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6日以原告当事人人数不够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范围内自愿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凯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连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