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广西普瑞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海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普瑞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海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319号原告:广西普瑞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宁办事处永宁村10队西区3号。法定代表人:候小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彩斌,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媛。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普瑞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海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普瑞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7元,减半收取453.50元,由原告广西普瑞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另453.50元退回原告广西普瑞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梁伟人民陪审员 陈涛人民陪审员 覃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