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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高思庆与李业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思庆,李业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2597号原告:高思庆。被告:李业衡。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思庆诉被告李业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思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高思庆负担。审 判 员  谭启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