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高思庆与李业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思庆,李业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2597号原告:高思庆。被告:李业衡。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思庆诉被告李业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思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高思庆负担。审 判 员 谭启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