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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立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曹建英与武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建英,武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立保字第176号申请人曹建英,男,1937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武仙,女,1982年1月5日生,汉族,住榆次区。本院受理申请人曹建英与被申请人武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曹建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仙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担保人董莲凤以其银行存款10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仙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二、冻结担保人董莲凤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宇文艳提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