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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执字第00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佳良与吴龙九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255-1号申请执行人陈佳良,男,汉族,2009年8月2日出生,住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理人陈彩华。被执行人吴龙九,男,汉族,1986年10月22日出生,住休宁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休民一初字第0058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吴龙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裁判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吴龙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龙九的银行存款18000元。划拨被执行人吴龙九存款2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瑷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