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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金明、山东金尔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金明,山东金尔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490号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王汝强。委托代理人李金法,诸城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金明。被告山东金尔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冯家芦水村。法定代表人封磊,该公司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桂兵,诸城明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北宫街2089号。代表人于福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良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金明、山东金尔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8元,减半收取1034元,财产保全费220元,两项共计1254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曲金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跃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