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46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瑶与郑毅、曾黎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瑶,郑毅,曾黎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4678-1号原告:张瑶,女,1990年11月20日生,汉族,光大银行工作人员,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委托代理人:夏彦隆,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毅,男,1977年9月4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曾黎晨,男,身份信息不详,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瑶与被告郑毅、曾黎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瑶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郑毅、曾黎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43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郑毅、曾黎晨银行存款14434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二、查封张瑶所有的皖A×××××号车辆一辆,限制其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科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