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赤城县大成通融农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岳济生、赤城县联合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城县大成通融农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岳济生,赤城县联合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商初字第79号原告赤城县大成通融农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东大霞城住宅小区20号楼2单元04底商。法定代表人苏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曲媛美,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岳济生。被告赤城县联合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赤城县田家窑镇田家窑村。法定代表人岳秀兰,该企业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城县大成通融农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济生、赤城县联合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城县大成通融农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海涛审判员 古晓爱审判员 孙秀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 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