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恢复字第0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马倩雯与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倩雯,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恢复字第00005-2号申请执行人马倩雯。被执行人齐军。马倩雯与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马倩雯医疗费9291.1元、伙食补助费780元、误工费1720元、护理费2600元、营养费520元、交通费334元,共计15245.1元。案件受理费384元,由被告齐军承担3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恢复字第0000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