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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恢复字第0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马倩雯与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倩雯,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恢复字第00005-2号申请执行人马倩雯。被执行人齐军。马倩雯与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马倩雯医疗费9291.1元、伙食补助费780元、误工费1720元、护理费2600元、营养费520元、交通费334元,共计15245.1元。案件受理费384元,由被告齐军承担3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恢复字第0000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