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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9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蓓芳与李美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蓓芳,李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901-1号申请执行人张蓓芳,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李美兰,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美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在诉讼中依法查封了李美兰所有的位于黄山市屯溪区前园北路19号黄山茶城12幢7号房屋[房地权黄(昱)字第49957B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美兰所有的位于黄山市屯溪区前园北路19号黄山茶城12幢7号房屋[房地权黄(昱)字第49957B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建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