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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荆州市金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荆州市金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曾都民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荆州市金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襄路。法定代表人高基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瑞娟,女,1968年3月22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申请人荆州市金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银行随州分行签发的票号10400052-27183325(出票日期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票面金额贰拾贰万伍仟元,出票人中国重汽集团湖北华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北之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荆州市金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汉平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金华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鄂曾都民催字第00002号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的申请人荆州市金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10400052-27183325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票面金额贰拾贰万伍仟元,出票人中国重汽集团湖北华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北之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鄂曾都民催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荆州市金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0一五年十月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