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2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梁昌勋与重庆市群耀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昌勋,重庆市群耀劳务有限公司,李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468号原告梁昌勋,男,195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内市。委托代理人冯雄,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群耀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凤山路南鸟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8620135-9。法定代表人冯文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华,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媛媛,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曾进,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昌勋诉被告重庆市群耀劳务有限公司、李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昌勋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昌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昌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80元,依法减半收取147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740元,由原告梁昌勋负担。审判员 胡中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