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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2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梁昌勋与重庆市群耀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昌勋,重庆市群耀劳务有限公司,李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468号原告梁昌勋,男,195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内市。委托代理人冯雄,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群耀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凤山路南鸟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8620135-9。法定代表人冯文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华,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媛媛,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曾进,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昌勋诉被告重庆市群耀劳务有限公司、李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昌勋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昌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昌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80元,依法减半收取147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740元,由原告梁昌勋负担。审判员  胡中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