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范兴隆诉李明德、李明坤、李刚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兴隆,李明德,李明坤,李刚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242号原告范兴隆,男,1978年12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委托代理人王丽邦,广南县莲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明德,男,1956年11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被告李明坤,男,1967年11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被告李刚,男,1980年10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原告范兴隆与被告李明德、李明坤、李刚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忠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兴隆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丽邦与被告李明德、李明坤、李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兴隆诉称:2015年5月22日(黑支果街天)11时30分,原告下课后走出校门,就看见被告李明德敲镲,被告李明坤举牌写有“人民教师范兴龙断水断电治人命”,被告李刚跟隨在后共同游行,逢人便加以解释,对原告名誉进行损毁。原告即报警,乡政府领导与村委会干部将三被告带至黑支果村委会办公室,将被告诋毁原告的牌子进行没收。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致原告身心健康受损。现要求三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00元。被告李明德、李明坤、李刚辩称:被告之举实属无奈而举牌喊冤。2015年5月15日,原告无故将被告家经原告家的自来水管截断,次日原告又将被告家与罗荣斌家经原告家的生活用电截断,致被告及家人无法生活。被告多次找乡政府领导及村委会干部解决未果,被告又先后找水管所和供电所的人员前往原告家修复水管和接电,均遭原告及其家人拒绝。被告为了生活,被逼举牌喊冤,目的是要引起政府有关部门重视尽快解决。原告截水断电在先,被告为了生活无奈举牌喊冤在后,被告的行为不应构成侵权,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李明德、李明坤、李刚的行为是否对原告构成侵权?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均向法庭提交证据,且被告申请证人王应发出庭作证,并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和被告质证意见:1.身份证复印件、广南县公安局黑支果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汪先宏的证实,用以证明2015年5月22日是黑支果赶集日,其参加政府会议后返回途中,看见李明坤举牌写有“人民教师范兴龙,断水断电治人命”;该事件对范兴隆的名誉在当地产生一定影响。3.代理人对华仁英的调查笔录,用以证明其参加政府会议后返回途中,看见李明坤举牌写有“人民教师范兴龙,断水断电治人命”,李明德在后面敲镲并高喊引人注意;李明德等行为对范兴隆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4.代理人对赵伟的调查笔录,用以证明其参加政府会议后返回途中,看见李明坤举牌写有“人民教师范兴龙,断水断电治人命”,李明德在后面敲镲并高喊引人注意;李明德等行为对范兴隆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5.代理人对冉崇华的调查笔录,用以证明其参加政府会议后返回途中,看见李明坤举牌写有“人民教师范兴龙,断水断电治人命”,李明德在后面敲镲并高喊引人注意,李刚跟在李明德身后;李明德从自家游街到学校门口再转到信用社,直到村干部将人带回村委会办公室并把牌子没收,事件才停息;李明德等行为对范兴隆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6.代理人对冯光才的调查笔录,用以证明同五号证据证明内容相一致。7.广南县公安局黑支果派出所接警登记表,用以证明范兴隆报称:“李明德、李明坤、李刚举牌游街,要求出警”的事实。8-9.照片,用以证明乡政府领导与村委会干部制止李明德等人行为的事实。10-11.照片,用以证明李明德、李明坤举牌游街的事实。12.照片,用以证明原告家的电路短路烧毁的事实。13.照片,用以证明被告家人摆摊,已堵着原告家道路的事实。对上述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1至11号证据无异议;对12号证据不予认可,是原告制造的假象;对13号证据不予认可,这条道路是被告家通行的道路,不是原告家的道路。二、被告方提交的证据和原告质证意见:1.曾昌富的证实,用以证明2015年7月30日原告指使范兴荣、范春花、杨继彦、曾龙娟四人殴打李明德之妻陈富英的事实。2.陆树金的证实,用以证明2015年5月15日12时,范兴隆、范洪金截断被告家自来水管的事实。3.王南华的证实,用以证明2015年5月16日12时,范兴隆剪断李明德和罗荣斌两家电线的事实。对上述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是:对1号证据不予认可,证据来源不合法,且与本案无关;对2、3号证据不予认可,证据的来源不合法,2号证据的证人曾与原告有矛盾,且书写笔迹不一样,不是出于同一人字迹,因此,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三、被告申请证人王应发出庭作证和原、被告质证意见王应发证实:其与被告李明德是亲家。2015年5月的一天,其从广南回家,李明德到其家吃饭,其才知范兴隆及其家人截断和剪断了李明德家的水电,致李明德一家无法生活;同年7月30日,其知道原、被告两家准备打架,其怕误伤女儿而赶到现场,就���见范兴荣、范春花、杨继荣、曾龙娟殴打李明德之妻陈富英。对上述证言,原告的质证意见是:停水停电是事实,但打架之事与本案无关。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证人证言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1-11号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12号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家的线路短路毁坏的情况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13号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1号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对2、3号证据,能证明原告及其家人对被告家截水断电(线)的事实,本院给予采信。对证人王应发的证言,部分内容能证明原告及其家人对被告李明德家截水断电的事实,本院对这部分的证明内容给予采信,对于其他证明内容,本院不予采信。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范兴隆与被告李明德、李刚(其二人是父子关系)均居住在广南县黑支果商贸街,原告家居住邻街面,被告李明德、李刚家居住在原告家房后,被告李明德、李刚家用的水和电均经过原告家,双方多年来无争议。后双方为原告家屋山墙边的一条通道发生纠纷。2015年5月15日,原告及其家人未与被告协商,就擅自将其家接往被告李明德、李刚家的自来水管截断。同年5月16日,原告及其家人再次将接往被告李明德、李刚家的生活用电剪断,致被告李明德、李刚家无法生活。被告李明德多次要求乡政府及村委会解决未果。后被告李明德又先后找到水利站、电管所工作人员到原告家,为被告李明德、李刚家及荣家接水电,遭到原告及家人拒绝。同年5月22日,被告李明德于黑支果赶集日,请其胞弟即被告李明坤到家与被告李刚上街游说,其中,被告李明德敲镲,被告李明坤举牌,牌上写有“人民���师范兴龙断水断电治人命”字样,被告李刚在二被告身后随行。原告下课后走出校园就看见被告敲镲举牌于是便报警。被告亦被乡政府及村干部带到林委会办公室进行说服教育,并没收了牌子。后原告以被告行为侵害了其人格权,身心受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00元。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虽原告及其家人对被告家截水断电在先,有一定过错,被告亦要求有关组织解决未���是事实,但被告却未采用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而是采用有损于原告名誉的方法实施侵权行为,因此,被告李明德在游行中敲镲,被告李明坤举牌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被告李明德、李明坤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有悖社会公德,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根据被告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后果,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刚在本案中仅是跟在被告李明德、李明坤身后,并未对原告名誉施实宣传及侵害,故被告李刚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范兴隆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本院支持有理部分。被告李明德、李明坤辩解认为原告范兴隆截水断电在先,其迫于无奈举牌喊冤在后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项、(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0条,《最高人民发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明德、李明坤应停止对原告范兴隆的名誉侵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文山《七都晚刊》上刊登向原告范兴隆赔礼道歉的声明,以恢复原告范兴隆的名誉,内容须经过本院审查。二、驳回原告范兴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0元,由原告范兴隆承担100.00元,被告李明德、李明坤承担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王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