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16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程学军、王玉娟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165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人民中路59号。负责人李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程学军,响水县响水镇学军服装门市部业主。被执行人王玉娟(系程学军之妻),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运河东路555号时代国际A幢15楼。法定代表人邵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被执行人程学军、王玉娟、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的车辆已被查封,但其车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6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亚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