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胡亮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482号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宁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夏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伟,该公司职员。被告:胡亮,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胡亮、陶启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胡亮所购车牌号为皖B×××××现代牌小汽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胡亮所购车牌号为皖B×××××现代牌小汽车(发动机号BA770623,底盘号098517)予以扣押。二、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原告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原被告达成协议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丽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