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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18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市兴声皮塑有限公司与徐和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兴声皮塑有限公司,徐和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886-2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兴声皮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秋霞。被执行人徐和国。本院于作出(2015)温鹿执民字第1886号查封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和国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矮凳桥228号2幢2207室(所有权证号:465062,建筑面积:133.09平方米)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和国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矮凳桥228号2幢2207室(所有权证号:465062,建筑面积:133.09平方米)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伟敏审 判 员  朱 桢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