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岗与被告高军红、刘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851号原告李岗。被告高军红。被告刘艳峰。委托代理人曹生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岗与被告高军红、刘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240元,退还原告李岗。(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佳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