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3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北关社区第九村民小组与李自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北关社区第九村民小组,李自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187号原告: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北关社区第九村民小组。负责人:吴新成,组长。委托代理人:于统帅(特别授权),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逸清(特别授权),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自亮,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北关社区第九村民小组与被告李自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北关社区第九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北关社区第九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郭红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