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双壁与辜志伟、张慧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壁,辜志伟,张慧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290号原告王双壁,男,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法定代理人王安东,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尤剑福,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辜志伟,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张慧真,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保险大厦。代表人伍朝晖。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或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秀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