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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执字7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乐山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乐山苏沙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775-1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张途耀,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忠,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苏沙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法定代表人:刘跃华,董事长。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依法作出(2012)乐中民保字第1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乐山市嘉峨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所属位于乐山市国有土地17912.36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因本案已审理完毕进入执行程序,故继续查封上述土地已无必要。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乐山市嘉峨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所属位于乐山市国有土地17912.36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