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二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河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山西永红建材化工有限公司、河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甲公司,乙公司,甲公司成武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二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傅亚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法定代表人高星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波涛,甘肃同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甲公司成武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部,住所地甘肃省成县。负责人张道友,该项目部经理。上诉人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乙公司、原审被告甲公司成武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成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元,退还上诉人甲公司。审 判 长 贾丽萍审 判 员 李彦军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俊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