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安阳泰合鑫物流有限公司与李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泰合鑫物流有限公司,李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安阳泰合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石盘屯乡政府南20米。法定代表人周荣妮,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红卫,男,1976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安阳泰合鑫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宗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红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3日,被告李红卫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诉至贵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红卫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3日,被告李红卫向原告安阳泰合鑫物流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证实。所有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李红卫于2013年10月23日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为证,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红卫在借款后未及时偿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为早日解除纷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红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阳泰合鑫物流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红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随生审 判 员 牛砚洲人民陪审员 王利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裴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