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法民初字第4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高有占与郝振江、徐连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有占,郝振江,徐连,祁丽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东法民初字第4763号原告高有占,男,汉族,。被告郝振江,男,汉族。被告徐连,男,汉族。被告祁丽,女,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有占诉被告郝振江、徐连、祁丽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有占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有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白睿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陈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