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豫法民提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河南元彰实业有限公司与程万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河南元彰实业有限公司,程万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提字第000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元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桐宾,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万真,女,汉族,1951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委托代理人:侯佳、宋小旺,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河南元彰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程万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民终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9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审理中,程万真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河南元彰实业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本院经审查认为,程万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程万真撤回起诉;二、撤销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民终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和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荆国安代理审判员  王振涛代理审判员  李向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