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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许建德与加州庄园葡萄酿酒(苏州)有���公司、钱阿元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德,加州庄园葡萄酿酒(苏州)有限公司,钱阿元,郭二宝,陶丽,陆帆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民初字第833号原告许建德。委托代理人张宏升,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加州庄园葡萄酿酒(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澄湖东路13号。法定代表人邴起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纯,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阿元。被告郭二宝。被告陶丽。被告陆帆。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晓艳、万士旭,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建德诉被告加州庄园葡萄酿酒(苏州)有限公司(下称加州酿酒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宏,与人民陪审员韩啸威、沈郴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及被告加州酿酒公司申请追加陆驰的继承人钱阿元、郭二宝、陶丽、陆帆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原告许建德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宏升,被告加州酿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纯,被告钱阿元、郭二宝、陶丽、陆帆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万士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建德诉称,2014年10月18日,陆驰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当日陆驰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加州酿酒公司在该���条进行了担保并加盖了公章。2015年5月26日,陆驰突然死亡。原告与陆驰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关系,陆驰死后,借款理应归还,作为担保人,被告加州酿酒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加州酿酒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归还借款500万元。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钱阿元、郭二宝、陶丽、陆帆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本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加州酿酒公司辩称,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8日陆驰向原告借款500万,但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已交付。陆驰是被告加州酿酒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实际控制人,加州酿酒公司为陆驰借款提供担保,应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但公司也没有形成任何对外担保的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原告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因此不构成善意,该担保应无效。借款的归还期限尚未到,担保人也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被告钱阿元、郭二宝、陶丽、陆帆共同辩称,陆驰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因为借条的日期前后均没有收到过相关500万元借款,而原告提供的顾杏林500万元转账凭证发生在2013年10月18日,系陆驰向顾杏林借款500万元,和本案没有直接关系。陆驰与顾杏林没有签订合同,亦没有约定利息,截至开庭之日,陆驰共计已向顾杏林归还本金1383160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8日,陆驰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由陆驰借许建德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0,000),借期从2014.10.18-2015.10.17止,年息18%”。被告加州酿酒公司在担保人处加盖公章。陆驰于2015年5月25日去世,原告遂起诉来院。另查明,陆驰原系被告加州酿酒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法定代表人。2015年3月13日,被告加州酿酒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邴起瑞。被告钱阿元、郭二宝、陶丽、陆帆分别是陆驰的父亲、母亲、妻子和儿子,系陆驰的法定继承人。又查明,原告与案外人顾杏林系夫妻。2013年10月18日,顾杏林通过自己的农行卡向陆驰转账500万元。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在每月18日左右,陆驰通过个人银行卡向顾杏林转账支付75000元,2015年4月20日支付给顾杏林54000元,2015年5月18日支付给顾杏林54160元,合计138316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进账单、结婚证、户口本、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关于借款过程,原告陈述,其是做水产养殖生意的,经朋友介绍认识陆驰,陆驰当时买了被告加州酿酒公司的场地和厂房,资金上有困难,就问其借款500万元用于周转,一年内归还,年息18%,其要他提供担保,陆驰说用被告加��酿酒公司作为担保,其经过考查就同意了。借款发生在2013年10月18日,陆驰出具了借条,并由加州酿酒公司加盖公章提供担保,500万元借款是通过其妻子顾杏林的银行卡转账交付的。2014年10月借款到期,其要陆驰归还,陆驰说资金还有困难要求续签,考虑到每个月利息都是按时支付的,其就同意续签了,并形成了本案的借条,原来的借条由陆驰收回,还是继续用加州酿酒公司作为担保。利息75000元每月18日左右正常支付至顾杏林的银行卡上,到2015年3月,陆驰提出降低利率,改为年息13%,所以之后每月利息为54000元左右,支付至2015年5月18日。借款本金未曾归还。除本案借款外,其与陆驰之间没有其他任何的经济往来。审理中,本院询问了顾杏林。顾杏林表示,其与陆驰之间没有任何的借款关系,其2013年10月18日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给陆驰的500万元就���本案的借款,是以其丈夫许建德的名义出借给陆驰的。另,被告陆帆向本院提交了公证书一份,并书面声明放弃对于父亲陆驰全部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对陆驰的生前债务不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及其他被告对该公证书无异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应当就借款合意与款项交付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借条虽系2014年10月18日出具,但其陈述借款实际发生在2013年10月18日,并提供其妻子顾杏林的银行卡进账单予以证实,且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每月18日左右均有固定金额由陆驰汇给顾杏林,根据常理判断,应系每月利息,且金额同借条约定和原告陈述的利息标准一致,考虑到原告与顾杏林系夫妻关系,出借交付的款项应系夫妻共有财产,顾杏林又当庭表示2013年10月18日的500万元即本案借款交付,本院足以认定原告与陆��之间成立500万元的借贷法律关系,且借款发生于2013年10月18日。被告钱阿元、郭二宝、陶丽、陆帆主张2013年10月18日500万元系陆驰向顾杏林借款的意见,因不符合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对于陆驰已支付的利息1381360元,并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借条约定,本案借款应于2015年10月15日到期,但因陆驰于2015年5月25日死亡,出于债权安全的考虑,原告有权要求陆驰的法定继承人立即归还借款,且目前借款亦已届清偿期,故被告钱阿元、郭二宝、陶丽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归还原告借款500万元。被告陆帆因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故其不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加州酿酒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加盖了公章,应认定其作出担保的明确意思表示,因双方对担保方式并未明确约定,故被告加州酿酒公司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被告加州酿酒���司认为担保无效的意见,因陆驰借款时系被告加州酿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实际控制人,原告有理由相信该公司作出担保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被告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钱阿元、郭二宝、陶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陆驰的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许建德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二、被告加州庄园葡萄酿酒(苏州)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1800元,由被告钱阿元、郭二宝、陶丽、加州庄园葡萄酿酒(苏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周 宏人民陪审员  韩啸威人民陪审员  沈 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紫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