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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林则昆与何强、张琴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则昆,何强,张琴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252号原告:林则昆,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李鸣,辽宁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强,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姜林,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浩,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琴,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姜林,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浩,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则昆与被告何强、被告张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莹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则昆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则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林则昆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明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