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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康小峰与汪荣山、姚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木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康小峰,男,汉族,1980年10月6日出生。被告:汪荣山,男,汉族,1975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姚福文,男,汉族,1976年4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小峰与被告汪荣山、姚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小峰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小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康小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天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