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黑民初字第0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某有限公司诉王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黑民初字第02056号原告某有限公司,地址黑山县。法定代表人甄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某某,男,住黑山县。原告诉被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斌负担。审判员 耿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