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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黑民初字第0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某有限公司诉王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黑民初字第02056号原告某有限公司,地址黑山县。法定代表人甄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某某,男,住黑山县。原告诉被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斌负担。审判员  耿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