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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青文诉被告张喜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淇民初字第959号原告李青文,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张喜清,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原告李青文诉被告张喜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磊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青文、被告张喜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约定负责召集人,并对付工资,由被告按粉刷每平米计算出工资给付原告。施工过程中,因被告不按合同付款,造成停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后,被告欠原告12000元工资未给付。2015年5月1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索要工资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12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喜清辩称:原告干的活不符合我的要求,干了将近三分之一的活后,我不让他干了。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两张、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应给付其工资款12000元。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开庭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原告李青文到被告张喜清处为其粉刷内墙,双方签订有书面协议书。2015年5月1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两张,分别载明“今欠李清文内墙粉刷工钱柒仟元整、今欠李清文内墙粉刷工钱伍仟元整”。后经原告多次索要工资未果,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为原告出具工资款欠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喜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青文工资款12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张喜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