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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2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419号原告王某某,女,195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朝邑镇西堤村*组,身份证号6121271953********。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住所地大荔县。代表人贺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无直接的侵权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对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的起诉。诉讼费106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焕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