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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49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男,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天,于2015年4月16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羁押和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3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玉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1日4时许,被告人程某经预谋来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玉律村玉泉西路32号一楼楼道,使用事前准备的工具撬开被害人黄某停放在此的腾鹰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17元)车头锁,后将该自行车推至20米远的玉律村三区快乐宝宝婴幼儿用品店门口,并倚靠在被害人袁某被盗的集源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668元)上。此时,联防队员巡逻至此发现程某行迹可疑,遂将其人赃并获,并从其身上缴获作案工具若干。涉案自行车现已发还被害人黄某,涉案三轮车现已发还被害人袁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之被告人程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黄某、袁某的陈述、证人向某、杨某的证言、涉案车辆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车发票、到案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光碟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程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2015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澄  宇代理审判员 任  芊  妍人民陪审员 刘  水  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边  秋  红书 记 员 梁惠红(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