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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邱涛亮、黄应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涛亮,黄应强,罗喜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1583号申请执行人邱涛亮,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应强,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罗喜菊,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邱涛亮与被执行人黄应强、罗喜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系列案之一,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黄应强位于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莲塘小区18幢803室房屋和二期地下一层C1141号车位涉及房产拆迁,本院已依法要求龙岩市隆盛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协助查封被执行人黄应强位于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莲塘小区18幢803室房屋和二期地下一层C1141号车位。同时,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黄应强银行存款16400元,申请执行人分得1640元。另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执15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张  福  成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燕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