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陈超与上海北芳储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怡融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上海北芳储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怡融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649号原告陈超,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曹某某,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北芳储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真南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浦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建承,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怡融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艳。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诉被告上海北芳储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怡融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9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48.5元,由原告陈超负担。审 判 长 徐 健代理审判员 于吉鸿人民陪审员 朱善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怡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