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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民一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梁恩宁与曹杏芬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恩宁,曹杏芬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民一初字第14号申请人:梁恩宁。被申请人:曹杏芬。2015年7月22日,申请人梁恩宁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加拿大国安大略省高级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的法庭档案号码为的离婚判决。该判决自2012年11月16日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加拿大国安大略省高级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的法庭档案号码为的离婚判决对梁恩宁与曹杏芬婚姻关系的处理,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本院予以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加拿大国安大略省高级法院(ontariosuperiorcourtofjusticecoursuperieuredejustice)作出的法庭档案号码为fs-12-375333的离婚判决(即判决梁恩宁与曹杏芬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梁恩宁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晓凌审 判 员  陈史豪代理审判员  潘丽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