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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任振宗与孙建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振宗,孙建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017号原告任振宗。被告孙建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全勇。原告任振宗与被告孙建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电话及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孙建龙,经多次与原告联系,原告仍无法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振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晓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底玉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