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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少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少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姚轩,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天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多交的35元退还原告魏某某。代理审判员  马艳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玲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