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执刑财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林强、周汾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刑财字第100号被执行人吴林强、周汾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台临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判令:撤销本院(2011)台临刑初字第568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吴林强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被告人吴林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六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八万元。被告人周汾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中的罚金部分。现因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林强、周汾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临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吴林强罚金人民币六十八万元、被告人周汾明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吴林强、周汾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蒋人秀代理审判员 叶伟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 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