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仇道伦与山东世纪永兴瓷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385号申请执行人:仇道伦。被执行人:山东世纪永兴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东官村。法定代表人:仇道雷,山东世纪永兴瓷业有限公司经理。本案在执行仇道伦与山东世纪永兴瓷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将流拍的被执行人的资产按照第一次流拍价抵偿债务,本院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山东世纪永兴瓷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仓库、车间、传达室等建筑物及构筑物共29处交付申请执行人仇道伦抵偿本案所欠债务中的1866847.91元,余款1093788.09元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已向本院申请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执字第138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作岩审判员 阎子佳审判员 潘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