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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柳民初字第761号原告杜某某。被告景某某。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在相互还未取得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于1996年8月2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于1996年农历9月9日举行民间结婚仪式。二人婚后共生育两个儿子:长子杜某生于1997年1月29日,次子杜某甲生于1998年12月30日,两个孩子均已进行户籍登记、且不在读书。二人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多年来一直磕磕碰碰、别别扭扭、难以相处、曾多次产生离婚的念头,但都念及孩子小便忍辱负重、委曲求全地保持着家庭的完整。现在两个孩子都长大成人,压在原告心里许久的负担终于卸下,原告已再无顾忌。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原告现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次子杜某甲随原告一起生活由原告抚养至成人,被告不需支付抚养费。原告向法庭提供了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被告景某某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法庭审理时,原、被告对下列事实一致认可:原、被告于1996年8月2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于同年农历9月9日举行了婚礼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15年7月10日因一件小事发生分歧,12日被告离家出走一直至今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再继续一起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于1997年1月29日生育长子杜某,该子现已当兵;于1998年12月30日生育次子杜某甲,该子现随被告生活、在上高中三年级;被告已采取了绝育措施,现不怀孕。原告婚前于1982年在某村修有三孔窑洞,被告婚前无个人财产;原、被告婚后于1997年在该三孔窑洞顶上又修了三间平房,现在一层已租出去了、由原告收取租金,二层空着、谁也不管理;四、五年前在某公寓买有一套房产、在被告名下但现在原告居住着;无共同债权。以上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庭审质证时,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与原告关于孩子的诉讼请求。原告称,原告借有一千多万但具体金额没有统计、被告没有参与,该款用于吃喝、家庭生活、赌博,买地房花了57万元还有装饰在另外、现在因还欠房款3万多元而房产证未到手。被告反驳称,房子是原、被告的朋友集资给买的、这些钱不用还,还有被告借的;集资了多少钱被告不清楚,因集资钱的人不让透露所以被告不便透露集资人是谁;被告借了谁的、借了多少不记得了。原、被告均无证据。原告表示原告借的债务原告要还、对孩子要尽义务但现在没有钱、原告去年又得了脑梗,所以原告买的房子应由原告处理、出卖;某村的两层被告想要哪层就哪层,债务不用被告还。被告不同意原告卖房子,称房子应留到孩子名下。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内容对方均不认可,且各自都无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此内容均不予认定。据此可以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买房子时用过别人的钱,至今未给还。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继续一起生活、并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孩子原、被告都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尽管被告同意原告关于孩子的诉讼请求,但孩子随原、被告哪一方生活应从更有利于维护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需要出发、结合孩子的意愿予以确定。原、被告的婚前财产应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应共同分割但共同债务应共同分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杜某某与景某某离婚;二、杜某某与景某某共同生育的次子杜某甲随景某某生活、由杜某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教育费5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杜某某对孩子可以随时探望;三、杜某某在某村所修的三孔窑洞(第一层)归杜某某所有;四、杜某某与景某某共同在某村杜某某原有窑洞顶层所修的三间平房(第二层)归景某某所有;杜某某与景某某共同购买某公寓房一套归杜某某所有,杜某某负责偿还购买该房所欠的债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向阳审 判 员  张泽平人民陪审员  郝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尤俊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