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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翔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德州润峰商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栾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石家庄市翔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运输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崔贵路,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德州润峰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德州市天衢工业园前小屯。法定代表人何玉峰,公司总经理。原告石家庄市翔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润峰商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会江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崔贵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州润峰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6日,原告公司安排罐车辽P×××××为被告从东营-湖南益阳运输汽油,装29.86吨,9日到达卸车后汽油为29.77吨,我们与当时被告公司业务员张硕核算了数量、账目,因亏损60公斤,扣除货款240元,应付原告公司14347元,7天后,原告公司给被告公司财务打电话,财务说张硕已将清单交到财务,扣除亏损后欠运费14300元,过两天打给你。后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付运费。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运费款14300元及利息1258元。被告德州润峰商贸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6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危险品运输合同,合同约定:1、运价490元/吨,地点:东营-益阳,货品:汽油,车号:辽P×××××。2、运费结算:被告按时结算运费,卸车7个工作日打款。合同签订的当天,原告公司安排罐车辽P×××××为被告从东营-湖南益阳运输汽油,装29.86吨,9日到达益阳,卸车后汽油为29.77吨,原告与当时被告公司业务员张硕核算了数量、账目,因亏损60公斤,扣除货款240元,应付原告公司14347元;按合同约定,7天后原告公司给被告公司财务打电话,财务说张硕已将清单交到财务,扣除亏损后欠运费14300元。被告未按约定给原告打款。后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没有付款。以上有原告提交的危险品运输合同、原告法人崔贵路和被告法人何玉峰的录音资料、营业执照及原告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翔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润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6日签订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把货物运到被告指定地点,被告德州润峰商贸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运费14300元,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运费143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德州润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市翔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费143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6日至还清运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会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晓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